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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区刘某某贩毒一案

来源:  作者:刘洪霞  时间:2015-01-21 17:31:17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规定,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丈夫的委托,指派我出席今天的法庭,为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辩护。依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法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以事实和证据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建议。

在出席今天的法庭以前,我多次会见被告人刘某,查阅了本案的刑事侦查卷宗,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据此,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量刑时采纳: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自愿认罪,但是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

201353,被告人刘某和杨某从菏泽市单县购买毒品回到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将毒品全部缴获。在公安机关询问刘某时,刘某当即承认该宗毒品是自己购买,把全部责任揽了下来,并一再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供述是一人所为。通过本辩护人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庭审分析,虽然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宗毒品,又有刘某的供述,自愿承担责任。但该物证及刘某的供述不能证明就是刘某贩卖毒品。结合卷宗其他涉案证人的叙述,刘某个人自愿揽下责任,是否出于亲情,存在疑点。这样看,本案认定刘某贩卖毒品显然存有疑点,因此,请合议庭全面审查卷宗给予适当处罚。

二、本案中刘某所购买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和个人造成危害。

如前所述,刘某一进家门即被公安机关人员抓获。该宗毒品刘某即不知放在何处又没去藏匿,即被公安机关缴获,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和任何个人造成危害,因此,请法院在裁判本案时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处罚刘某

三、被告人刘某所购买毒品纯度低,应减轻对刘某的处罚。

刘某所购买的毒品经鉴定纯度在65%左右。本辩护人认为,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精神和山东省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某些毒品或者在某种情况时,毒品的数量应根据纯度折算。因此,合议庭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这一情节对刘某减轻处罚。

四、本案不应没收扣押刘某银行卡内的钱,银行卡中的钱不应认定为毒资。

刘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只是一全职家庭主妇,刘某的钱均来自己于丈夫刘兴武,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钱。虽然刘某用此银行卡打过钱用于购买毒品,但此银行卡内原有的钱均是其丈夫合法收入。因此法院在裁判本案时不应将扣押的银行卡内的钱作为毒资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平时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请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一致,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

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辩护人的建议是符合刑法和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的。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 刘洪霞

20131112

 

 

 

【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无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42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HSEM红色翻盖手机一部、蛇皮包一个,电子称一个,透明小塑料袋一宗。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比较复杂的案件,因被告人自愿揽责任,替人顶罪,至使公安机关一开始未能掌握真实的案件事实,刘洪霞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才使被告人观念转变,说出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在与公、检、法机关沟通过程中,刘洪霞律师亦做了很多工作,说服公、检、法机关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并列举了一系列从轻的理由,法院对刘洪霞律师关于刘某自愿认罪、所购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情小、初犯、偶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及其家从都比较满意。家人一再表示没想到被告人能判15年有期徒刑,在被告人被刑拘后,因刘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家人认为会判处刘某无期徒刑以上。

在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刘洪霞律师主动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理性的表达诉求,在审理中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庭审中律师充分的运用侦查机关调查的相关证据,准备辩护意见,最终得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