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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文明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市海通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图文)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2-11 21:17:00

酒泉市文明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市海通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89号
法定代表人芦文喜。
委托代理人李慧琴,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朱海洋。
被告张军才。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铁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市文明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海通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市文明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甜菊糖,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给被告发货。截止2010年8月22日,被告共计收到原告25吨甜菊糖,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甜菊糖货款296万元,被告承诺自2010年9月份起每月还款不低于50万元,2011年2月底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没有付清拖欠的货款。2011年9月26日,被告海通机电代表被告公司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明确欠原告货款263万元。还款承诺书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其余货款243万元至今未付,现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拖欠原告的甜菊糖货款243万元,逾期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604341元,10%的违约金24.3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原告是酒泉市文明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均显示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芦文喜。现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芦文喜从未以公司和个人的名义委托任何人对他人提起诉讼,加之酒泉市文明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杨万明2009年诉讼要求依法解散该公司,经酒泉市中经人民法院(2009)酒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酒泉市文明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33018元,退付原告酒泉市文明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保良